朗读
县级各单位,各镇(区)财政办(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委托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确定了2009年11月-2010年10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空调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空调纳入本次协议供货范围。批量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规定总额(含规定总额)以下的,均应在中标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我县纳入协议供货的数额规定如下:批量采购数量为40台以下(含40台)或采购预算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若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超过以上数额的,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另行组织采购。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县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实施采购。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签定的政府采购空调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承诺书(见附件2)及协议(见附件3)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服务附后(见附件1)。
三、本次协议供货的基准价为市场价,协议供货价格为采购单位购买中标产品时的最高限制价格,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可以就中标产品的价格、优惠率、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进行进一步洽谈。采购单位或县招投标中心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协议供货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的,应及时向县采购办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调查属实的,县采购办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处罚。
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由县招投标中心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海盐县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及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具体型号、规格、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组织采购。具体业务操作流程按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盐财库〔2004〕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空调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采购办反映(县采购办联系电话:86122512)。
附件:1.空调定点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明细表
2.空调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承诺书
3.空调协议供货协议
4.空调协议供货合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