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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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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盐政发〔2008〕51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9年4月及以前纳入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包括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减免)等方式的在保家庭。

    二、年审时间

    2009年11月9日开始至2009年11月 24日止。

   

三、年审程序

(一)各在保家庭在接到通知后,在2009年11月24日前由户主自行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

2、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家庭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6、受理、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于2009年11月30日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辖区内张榜公布,并将核实结果及《年审表》报送县建设局。县建设局于2009年12月25日前根据年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额度、实物配租面积或租金减免额度,作为下年度继续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据。

四、年审要求

各在保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和填写《年审表》,逾期做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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