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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在本地就业或就学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和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无医疗保障的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住院费用补偿率达4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比例达到20%以上。

    (四)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

    (六)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七)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并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区)、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办理中途参保政策仍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抄〔200983号及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30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120元、村集体资助3元、县财政资助80元、镇(区)财政资助65元、省财政补助28元、中央财政补助4

(二)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个人出资120元、县财政资助1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

(三)新居民参保对象及其子女,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对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出资120元,县人口计生局资助130元,县财政资助50 元。

(四)城乡居民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户、纳入残联定补及民政特别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其个人出资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负责解决。

(五)对县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县财政按村级组织应承担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和村集体资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缴纳截止日期为20091210,个人出资资金各镇(区)于2010131日前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镇(区)两级财政资助资金于2010530日前足额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七)合作医疗基金按月基金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

(八)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区)核算,结余的分镇(区)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镇(区),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0%的镇(区),超支部分由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一)大病住院补偿起报线,本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3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

(二)大病住院补偿标准,按列报费用301元(5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三)大病住院补偿封顶线,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关于“新农合补偿封顶线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的要求,2010年我县年度内住院累计最高补偿额为80000元,大、中小学生最高为120000元。

(四)普通门诊报销办法,报销范围仅限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支付的医药费用;报销标准限定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金额为,县级医疗单位不超过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8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60元;报销标准县级医疗单位按列报费用15%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30%补偿;针灸、草药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门诊报销标准县级医院按列报费用20%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列报费用36%补偿;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列报费用,报销比例上浮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在本年度内普通门诊报销累计最高为500元。

(五)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办法,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费用纳入住院补偿;对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社区系统管理的重症精神病等五种慢性病参保患者,其后续治疗的门诊费用按列报费用40%补偿,年度最高累计报销额2万元。

(六)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继续定额补助300元,对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对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肺结核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七)为鼓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就近就医,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意识,凡在本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者,补偿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在本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包括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但不包括嘉兴市各县(市)、区定点县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者;在本县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个百分点。

(八)201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者,可享受2010-2011年度免费健康体检。

(九)具体补偿手续与程序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镇(区)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目标;县卫生局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及工作的开展,定期收集、统计分析有关数据;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县审计局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协助做好城镇中小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县劳动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应参保对象的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做好新居民参保对象的宣传发动、统计和确认工作;县民政局要及时做好医疗救助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缴费办法。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会议、黑板报、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缴费办法,鼓励农民主动到村集中缴费。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合作医疗保险。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县、镇(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按要求配足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确保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日每日开放服务,方便参保农民报销。加强医疗机构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

(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合作医疗基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进行1-2年一次审计,管理部门要开展每月一次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基金运行情况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部门合作,共享信息资源。要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本意见由海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为保持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的相对稳定,在2010-2012年期间,如上级无重大政策调整,按本《意见》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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