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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为规范与完善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售和购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

(一)实物配售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二)购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购房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保障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以上的已婚(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家庭,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

(二)家庭为无房户,或虽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不含)

三、准入管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人口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为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享受过农户拆迁补偿安置的居民,暂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原则,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认定为一户。离异单身家庭自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

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可按一户认定。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或私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农村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或国土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有房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如选择货币安置的,以拆迁安置基准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自有私房和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

3)自建房屋(含农村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等。

3、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统计口径: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负责对其申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则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申请人家庭如发生转让、赠送住房的(不含因法院强制执行出售的住房)不得申请。

(三)已享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家庭,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四)原租住廉租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须办妥有关退租手续,并承诺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领取钥匙)之日起4个月内退出原租住公房。

四、操作程序

(一)公布方案

县建设局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房源区域、数量、预售时间、补贴名额、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认定

1、受理。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如实填写《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家庭人口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售还是购房补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公示。申请受理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调查核实、公示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公示。由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组建由村建、国土、民政、派出所、房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家庭的实际居住人口、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实地调查,并填写调查情况。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各镇(区)将调查核实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县建设局。

2)联审公示。国土、建设部门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门牵头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总工会、残联、公安、税务、劳动、工商、农经、统计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最后,县建设局会同监察、总工会、民政、财政(税务)、劳动、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户口所在地镇(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定公示。经联审、户口所在地镇(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3、认定。经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三)摇号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以申购对象身份证号码进行电脑摇号,产生轮候顺序号,并建立轮候排序名册。

1、选择实物配售的,当符合条件的家庭数大于当年可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名额时,按可提供的实物配售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保障。未中选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轮候,如有放弃的按顺序号顺延。

2、选择购房补贴的,当符合条件的家庭数大于当年可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名额时,按可提供的购房补贴名额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保障。未中选的申请家庭按顺序号轮候。

经登记的申请家庭,在轮候过程中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建设局报告,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四)分类解决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建设局办理有关手续。

1、选择实物配售的,在提供的可售房源内按轮候顺序号自主选定。

2、选择购房补贴的,领取《购房补贴认定书》。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由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补贴认定书》到县建设局办理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认定书》有效期为1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作弃权处理。申请家庭不得购买非成套住宅及已经公告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计划的住房。未取得《购房补贴认定书》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

申请家庭经公示后符合条件但放弃的,3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五、价格管理及保障标准

(一)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以县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二)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多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

1、选择实物配售的,可享受面积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计价,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2、选择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按规定的面积保障标准计发。单位住房面积购房补贴标准由县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申购家庭在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否则不得申领购房补贴。

六、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通过融资方式解决。购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列支,并根据年度计划安排补贴资金额度。

七、产权处置

(一) 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并办理产权登记,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明确退出约定,并注明该住房享受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实行购房补贴的申购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所有权证时应出示《购房补贴认定书》,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二)对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新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施回购或退还购房补贴。回购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其他住房产权时要加以限制,以配合退出约定的实施。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优先由政府实施回购或补交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差价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如数退还原购房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差价款或退还购房补贴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离异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县建设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县建设局核准后,须按规定补交差价款或退还购房补贴,允许提前上市。

(五)以购房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由海盐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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