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县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见附件1),现就我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实施步骤
(一)2009年底前需完成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的企业:
1、外省市驻盐企业、本县国有企业;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
3、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上述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连同《2009年底需完成备案企业汇总表》(附件4)一并上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按上级要求逐级上报备案(其中建筑施工企业报由县建设部门审查备案,县建设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抄送县安监局)。
(二)2010年底前需完成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的企业:
除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修订、备案的企业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需在2010年底完成,并报送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和县有关部门备案。
二、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的具体办法
(一)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预案评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方法、程序、要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执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演练等方式,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2、评审或论证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
3、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三)预案备案的具体工作:县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办理报县安监局备案预案进行形式审查。报镇(区)、有关部门备案预案由各镇(区)、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系统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备案。编制和备案具体要求请按照附件1执行。
(二)加强沟通,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请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系统内本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上报备案情况报县安监局。并于每年的1月5日将上年度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报县安监局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告报送县安监局。
(邮箱地址:hyajzzh@sina.com,传真:86111853)
(三)强化实施,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编制预案的落脚点放在演练环节上,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