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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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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协助县长抓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县长、县长助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政府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工作职责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安委会副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县安委会的监督、指导。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人事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经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三产发展局(旅游局)、县应急办、县人防办(民防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港航管理处等34家部门(单位)组成。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其中,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由分管领导担任。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质量技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七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部署、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六)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督促、检查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的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县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县安委会组织,县政府领导带队,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检查组正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渔业捕捞作业等统计报表,由县有关部门按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文件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县安委办文件由县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将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违纪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监察建议、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 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责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三) 依法受邀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四)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五)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负责全县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负责协调全县高危行业的规划布局。

(四)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经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经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对县城镇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指导、督促贸易行业的安全生产。

(四)负责协调招商引资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

(五)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设计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全县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所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和监督全县校舍、学校场地、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含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民爆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一般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参加工矿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及时作出火灾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六)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一般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七)负责协调全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改进、县本级重大隐患整改、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等,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

(三)指导各镇财政部门保障本镇安全监管所必需的经费。

(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费用,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国有或国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六)指导、督促各国有或国资控股企业(或配合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人事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全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人才保障。

  (二)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

  (三)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会同县安监局对全县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劳动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

(三)负责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县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为,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按月向县安委办通报工伤认定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踏勘工作。

(二)负责全县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与防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三)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县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五)负责全县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卫、园林(公园)等单位(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县交通局(含县港航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道路客(货)运输、水路货物运输、游船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相关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水路货物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

(三)负责全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督促、指导镇级政府(开发区)和业主单位维护管辖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

 第三十一条  县农经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农业机械、渔业捕捞、林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伤亡、渔业捕捞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农产品残留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渔港监督和渔业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发证管理,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四)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

(五)配合上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导海上渔船重大事故抢险救助。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防汛、防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文化局(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及各类艺术表演、展示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各类文保单位、文化机构(企业、经营场所)、和文化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公共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援、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二)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卫生及健康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管,协调建设危险化学品处置场地;负责调查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

(三)负责对全县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指导企业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

(四)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办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非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依法受县政府授权委托牵头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和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工矿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配合上级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三产发展局(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全县服务业(旅游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有关行业的的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编制、完善县核电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协调、落实、检查县内各应急组织的应急准备工作;编制县内核电事故场外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县内核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及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在接到省核应急办关于应急响应的命令后,按县核应急委命令,及时启动县内各应急组织,迅速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四)做好烟羽应急计划区的核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浙江省前沿指挥所的建设工作;负责县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值班、管理以及维护保养,使应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九条  县人防办(民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拟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县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

(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县质量技监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和计量产品的监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

(三)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委托发证工作。

(四)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核实上报、配合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依法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中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处。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各自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县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工作。

(三)负责《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的气球施放资质许可,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供电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力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

(二)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情况。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电力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和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各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各镇安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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