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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2018年度医保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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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3〕152号)文件精神,县医疗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内实施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2018年度医保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工作组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由县医疗保障局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卫健局领导任副组长。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县医疗保障、卫健、财政、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核检查工作。

二、考核对象

2018年度为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全部列入2018年度考核的对象范围。

三、考核办法

(一)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根据《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先组织自查、自评,并向县考核检查工作组上报自查自评材料及一年的工作总结材料。

(二)考核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平时的检查记录,进行综合评分。

(三)对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最终考核评分结果经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文进行通报,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在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及上报自查材料。

(二)2019年5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完成对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实地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工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将考核结果发文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自评表

 

 

 

 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6日


附件1


海盐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考核标准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基   础   管   理

 

1.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2.医院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定期研究工作有记录,各项医保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医疗文书管理规范,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3.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4.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协助开展工伤、生育、交通事故等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调查。

 

 

 

 

 

 

 

 

 

10分

 

1.医保管理组织不健全扣全分。

2.未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医保管理制度不落实,医疗文书不按规定管理扣全分。

3.未能在医院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的扣全分。

4.未能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以及对工伤、生育、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并提供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扣全分;将明确的工伤、生育费用或确定有其他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医保支付的,发现一例扣2分。

5.未上交年度考核自查报告扣全分。

 

业  

管  

 

药品目录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使用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目录以外的药品和项目要确保参保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方能使用。

2.确保合理用药原则上执行门诊急性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5天量。

3.无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以物代药。

4.药品实行全品种计算机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30分

 

 

 

1.使用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住院治疗单项总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扣10分。

2.超剂量处方每例扣2分。

3.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以物代药的,发现一例扣5分。

4.药品未实行全品种计算机管理,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扣全分。

5.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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