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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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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局相关科(室):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防控〔2020〕12号文件精神,我县政府、县防控领导小组有关防疫期间复工复产的规定,为服从服务于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最大限度满足复工复产后企业对集体用餐配送的需求,同时确保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维护正常的供餐秩序。经研究,决定对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团餐配送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一)符合基本条件并已经政府批准复工,单餐配送数量超过200份或单餐向同一订餐对象配送数量超过50份的餐饮单位,向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提出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承诺书(附件3); 

(二)经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组织审核同意的,予以备案,发放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有效期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当日。 

二、基本条件

(一)资质要求。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及以上。

(二)防疫物资配备。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配备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用餐质量和安全。

(三)从业人员要求。严禁按规定需居家观察或有发热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从业人员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岗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规范从业人员晨检、早晚两次测体温并做好记录;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佩戴口罩进行加工制作和服务,并定期更换;加工操作前、操作中规范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加大对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防护知识和预防措施,全面执行个人防护。

(四)采购原料要求。严格落实食材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禁止使用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一次性餐具。

(五)加工操作要求。利用现有的食品专间(冷菜间、水果间等)或设置专用操作场所进行配餐打包,并定期对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加工分餐工具等进行空气消毒;每天对操作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消毒,保持场所通风换气;严禁加工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当餐加工当餐配送,严禁配送隔餐隔夜食品;菜肴每样留样125克,留样时间48小时,每样留样应有当日制作完成时间、分装完成时间的标识标注,留样应按冷规定做好留样记录。

(六)配送管控要求。配备运输车辆以及保温箱等设施,数量满足供餐和周转需求,运输车辆和保温箱等每天进行清洗、消毒;控制送餐距离范围,单餐最大配送量由属地监管部门根据餐饮单位规模、供餐能力等进行核定。

三、主体报送制度

获得临时团餐配送备案主体应执行每周运行管理与配送量情况例行报送制度与重点情况变化报告制度,并加入海盐县临时团餐备案工作群。主体应如实于每周五将本单位执行人员管控、人员晨检(测温)等政府日常防控制度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消毒等餐饮操作等规范情况如实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局所(分局)。涉及防控管理、餐饮加工条件等重大变化、配送增量明显提增等重点情况及时履行重点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所(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筹联动。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应与政府解决复工企业就餐、当前防疫工作现场用餐急需的实际困难相统筹相结合。各所(分局)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复工领导小组汇报,鼓励建立起由政府统一主导,镇(街道)市场监管平台、镇村网格联动参与,分工明确的防疫期间镇街道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制度。统筹联动,全面摸清镇(街道)企业配餐、防疫工作现场等用餐实际需求,统筹组织好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综合选优。按照临时团餐配送主体必备条件结合全镇(街道)实际需求量,在符合文件规定配餐条件的基础上,合理与优选确定一批愿意临时团餐配送主体做好制度执行。所分局要主动梳理,将日常监管中一批已通过阳光厨房、建成的社区农村家宴放心厨房、机关食堂,食品餐饮行业从业多年、具备有一定规模【食品处理区在20平方以上且有独立专间(专间面积在10平方以上)或具备较大分餐专用场所】等硬件条件、食品信誉良好、获得多项诚信经营荣誉的社会餐饮向政府提供,以镇街为单位按需综合评优确定一批团餐配送主体,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名单统一报局食品科,全局按批统一向社会发布。

(三)强化指导。所(分局)要加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组织备案前自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临时团餐配送主体,督促按照《海盐县企业临时团餐主体自查表》严格履行自查,自查表与承诺书应在备案时一并提交所分局。同时主体《食品安全管理承诺书》与全省“开工前与餐前餐中餐后各三关”规定做到上墙公示;加强现场指导,严格对照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条件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现场核查与指导,督促主体在运行前做到各项防控措施、餐饮安全管控条件到位,并合理制订价格,确保用餐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检查。对获得临时团餐配送备案主体实施动态重点核查制度。所(分局)统一建立辖区配餐主体监管清单,明确重点检查计划与安排,全面发挥镇街网格平台作用,实施重点联动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严格履行防疫防控主体责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加工操作规范,检查中发现运营过程中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团餐配送。发现问题不履行整改到位的、超限期不整改的,一律撤销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资格。

(五)统一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本次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当日。解除后,所分局应及时通知各临时备案主体,立即停止配餐运行,恢复至原许可经营范围。凡擅自延期配餐的,一律通报当地政府,按防疫防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六)落实报送。所(分局)要切实加强动态信息掌握,及时做好临时团餐配送的信息与工作总结报送。重点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表

2.浙江省临时团餐配送备案证明(格式)

3.供餐单位承诺书 

4.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12关

5.海盐县临时团餐配送主体管理情况备案前自查表

6.海盐县临时团餐配主体每周运行情况报送表

7.临时团餐配送单位备案主体汇总表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附件1临时团餐配送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许可范围

食品安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申请团餐配送餐次

□早餐 □中餐 □晚餐

每餐配送单餐最大份数

 

声明及承诺

本单位承诺已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配备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配备团餐配送所需的人员和设施设备,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措施,经自查经营条件符合团餐配送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承诺人):

                                   日期:

 

审核意见:

     ?同意,核定单餐最大份数:  份   

?不同意

 

                                   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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