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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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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现将《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7日


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深化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提升农民获得感,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8号)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发展优先、共享红利。坚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股东权益,有净收益并符合分配条件的应开展股份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情况,在保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分红。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举债分配,禁止分集体资产。

(三)持续稳定、适度增长。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严禁因村(社区)区划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四)程序规范、按股分红。按照章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探索农户乡村治理积分卡制度,实行“股份+积分”收益分配模式。

二、分红条件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予分红:

1.可分配收益超过50万元;

2.人均可分配收益达200元以上;

3.村级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

三、不宜分红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红:

1.本年无收益的;

2.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及以上的;

3.利息支出占经营收入20%及以上的;

4.列入县级重点扶持村且在扶持政策期内的。

四、收益分配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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