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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海盐县司法局

2020年4月8日






海盐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县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司法局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弄虚作假。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县政府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六条  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机制,行政执法日常监督主要围绕: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资格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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