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20〕22号)、《关于加快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20〕3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长效化运作、全覆盖保障”的要求,2020年,加快推进我县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和提升“全覆盖”,全年计划完成81处县级建设提升任务和30处市级建设任务(具体目标任务清单见附件1、2)。
二、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按照省厅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见附件3)。其中避灾救灾物资增配、标识标牌由县级统一负责实施,功能分区设置、配套设施安装、台账资料管理由镇(街道)负责实施。
(二)建设补助。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通过验收达标后,按省补资金全额补助至各创建主体,不足部分由创建主体自行解决。达不到功能要求、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到位。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综合应急和防灾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精心制订计划和方案,注重量质并重,依标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提升工作,于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县级验收组,于7月上旬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