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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海盐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办公室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承担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局办负责局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承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根据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本科室(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发布、保存、更新本科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并做好登记。
(三)对拟公开涉及本科室(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四)关注本科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参与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局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职能。
(二)法律法规:医疗保障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预算:局部门年度预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和各类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处理)、行政确认、行政监管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责任部门、执法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七)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程序、受理部门、监督部门情况。
(八)工作业务:涉及医疗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等。
(九)人事管理:局人事任免。
(十)廉政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十一)工作动态:全县医疗保障工作动态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海盐医疗保障局门户子网站。
(三)县级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其中,海盐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五条 及时编制、公布海盐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科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科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责任科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科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提请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敏感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经审核可以公开的信息,上挂到相关栏目后台,局办公室对科室(单位)加载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信息不存在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况后予以发布。上挂县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子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局办上挂到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除网上公开外,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信息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五)科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