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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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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以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7〕128号)精神,参照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嘉兴市区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8〕147号)《关于调整2019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19〕7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现确定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一、特困对象的认定

我县特困对象认定按民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二、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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