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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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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分队、中心:

现将《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在综合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嘉兴市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综合执法相关领域营商环境,在综合执法活动中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审慎、合理、适当使用行政处罚手段,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化水平,促进综合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徽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本县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内涵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对我县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领域执法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各科室、分队、中心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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