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用票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进程,经研究,决定全面清理核销纸质财政票据,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法领用纸质财政票据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全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二、清理要求
1.纸质票据核销。各单位应在2020年10月30日前,对所有领用未结报核销的纸质财政票据(包括空白票据),进行全面清理核销。填写《票据结报资金分流单》(附后),并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原件)、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领用未结报核销的纸质财政票据等相关材料,至县财政局一楼103室办理核销,联系电话:86120383。
2.电子票据开通。自2021年起,县财政局一般不再提供纸质财政票据,未开通财政电子票据的单位请抓紧联系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