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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关于印发《“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农合联,各会员单位:

现将《“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2020年12月10日




“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盐县“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共同发展,把“盐味农耕”品牌打造成我县“新鲜安全健康食材提供者”、“城市餐饮消费文化引领者”和“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推动者”三者合一的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9〕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盐味农耕”公用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共同发展;

(三)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四)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使用管理“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的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跨类别、跨行业的涉农产品及服务上实现规范应用;建立保障品牌信誉的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监控体系,提高我县农产品竞争力;探索建立“盐味农耕”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的双品牌营销体系,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条 “盐味农耕”品牌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所有人是海盐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以下简称县农合联)。全县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会员和非会员的海盐县农业企业或相关组织,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盐味农耕”公用品牌。

第五条 海盐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合联执委会)负责“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的运营与管理,海盐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中心(海盐县农合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县农合联执委会交办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六条 凡使用“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的,均需向县农合联执委会递交申请,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使用“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受农业、市场监管、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盐味农耕”公用品牌准入标准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销售海盐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盐味农耕”公用品牌质量要求的,均可申请使用“盐味农耕”公用品牌。具体分为生鲜(初级加工)类,深加工类和农旅结合(精品旅游)类等三大类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生鲜(初级加工)类农产品申请“盐味农耕”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海盐县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原则上拥有产品商标;

(三)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产自海盐县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

(四)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或三年内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会议活动的供应产品等;

(五)建立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六)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十条 深加工类农产品申请“盐味农耕”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海盐县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原则上拥有产品商标;

(三)从事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企业在海盐县要有连接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四)生产加工企业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五)生产加工企业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

(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海盐地方特色行业的产品须获得海盐县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

(七)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八)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农旅结合(精品旅游)类申请“盐味农耕”公用品牌需具备的条件:

(一)全县农合联会员,非会员的海盐县域范围内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二)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三)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产自海盐县区域内的优质农产品;涉及生鲜(初级加工)的,按第九条执行;涉及深加工的,按第十条执行;

(四)经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A级及以上景区或AAA级景区村庄;

(五)企业或组织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或组织申报的产品近一年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第三章  “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盐味农耕”公用品牌的程序:

(一)向县农合联执委会递交《“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县农合联执委会受理并组织初审。申请材料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受理或不受理的初审意见;

(三)由县农合联执委会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许可使用或不许可使用的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由县农合联执委会征求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产品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对许可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产品,由县农合联执委会根据核定的使用数量、范围,发放《“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通知书》和《“盐味农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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