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2016年6月6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勘查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总平面布局;
(2)改变建设工程建筑功能及用途,改变分类建筑用途及面积;
(3)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4)改变建筑高度及层高;
(5)改变立面造型(立面形体、主体材质及色彩);
(6)改变建筑物定位及室内外标高;
(7) 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人防专项设计;
(9)改变节能专项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