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籍的无土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
(二)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的重度残疾人家庭;
(三)经县残联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特困残疾人家庭;
(四)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
(五)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重度残疾人救助家庭;
(六)经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家庭;
(七)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户证》的低收入家庭。
前款第(一)、(二)项,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三)、(四)、(五)、(六)、(七)项,称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不含)。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不含)。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可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5000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离异家庭满3年以上,未办理双方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受此限制,但需在申请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如农村宅基地原户主已死亡,其配偶视作农村宅基地户主。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独生子女视作共同生活)无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模式(即工作日日常受理)。申请人向县住建局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未婚证明。
(二)经县民政局核对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三)住房及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1.提供私有房产(含预购商品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2.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3.承租公有住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定取得住房保障后退出公房具结的承诺书。
4.提供汽车拥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提供享受房改政策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1、2款,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持有转业士官证;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籍非本县户口的家庭成员
1.户口迁入本县时未成年的、户口迁出地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的、1988年2月24日之前户口迁入本县的,无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