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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

  县发改(物价)、监察、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财政(地税)、国土资源、人力社保、教育、统计、新居民、残联、总工会、人行、银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及保障方式、保障面积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县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无住房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主要是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引进人才等。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县户籍的新居民。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分别由县住建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新居民事务局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租赁补贴(用于到市场承租住房)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要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即通过发放货币补贴,来增强保障对象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为辅,实物房源优先保障孤、老(年满60周岁以上)、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重残疾,持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者私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视房源供应情况,也可给予实物配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是,1人或2人家庭,36平方米(建筑面积);3人(含)以上家庭,5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政策支持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进行普通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多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行涉及的税收,按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9号)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规定年限;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县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城镇居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户口、住房、收入及其他财产等具体标准,由政府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由县住建局与县人力社保局、县新居民事务局共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窗口日常公开受理,由县住建局统一提供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表格。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和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及其他财产等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县住建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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