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危旧住房排查工作中确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或已经鉴定确认为C、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第三条 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应坚持“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政府指导”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城镇住房使用安全、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房委办、各镇(街道)、开建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危改办),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政策实施工作。
第三章 治理改造方式
第五条 城镇危旧住房应当优先采取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旧城区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等建设项目实施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单独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房单独改造的,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异地安置等方式。
(一)成片改造。具备成片改造条件(即符合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城镇危旧住房,可实行成片改造方式。由各属地责任主体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予以实施。
(二)维修加固。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城镇危旧住房,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维修加固方案,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加固。
(三)拆除重建。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D”级、且具备重建条件的城镇危旧住房,经全体房屋所有人同意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拆除重建。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房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
(四)异地安置。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D”级、不具备重建条件的城镇危旧住房,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解危。即由改造实施主体提供置换房源,房屋所有权人按建筑面积1:1调换,新旧房源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互补。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城镇危旧住房数量、险情,建立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拆除重建项目调剂资金、按当地年度土地出让金总额1%提取部分以及社会资助资金等,也可以通过社会筹集、民间资本参与、债券发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融贷款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要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建设活动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化服务。
第八条 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拆除重建项目,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
第九条 业主承担的改造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