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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旅游人才发展专项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旅游人才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增强海盐旅游人才的竞争力,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14〕2号)、《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盐委〔2010〕10号)和海盐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创新推进人才强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旅游人才,主要包括旅游行业管理人才、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导游服务人才。

  第三条旅游人才发展奖励着眼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层次、发挥人才作用,体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同步并适度超前的原则、人才引进与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外地人才与本地人才协调发展的原则,政府财政投入带动市场主体投入的原则,不断增强奖励的针对性、导向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县各类旅游企业工作,除本办法外符合我县其他人才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其政策。

第二章强化旅游人才引进

  第五条鼓励旅游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各类旅游企业或旅游相关机构工作。以下三类旅游行业精英人才的引进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的第四类人员补助政策给予6万元补助。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1)旅游酒店业精英管理人才。曾在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受聘在我县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主题文化酒店或纳入管理的特色民宿中担任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2)旅行社业精英管理人才。曾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百强旅行社中排名前50强的旅行社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受聘在我县旅行社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3)旅游规划精英人才。曾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五年以上、承担过4A级及以上景区规划的主设计师,受聘在我县旅游景区担任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鼓励旅游企业加强行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对旅游企业引进的中级及以上导游人才、旅游类本科人才,列入当年度《海盐县企业紧缺人才目录》的,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补助政策给予补助。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1)对新引进的持有高级及以上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员,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副总经理补助标准给予3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的持有中级导游资格证的导游员,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新引进的的旅游类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五类人员中本科毕业生补助标准给予1万元补助。

  第七条旅游精英人才、旅游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参照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个人所得税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八条旅游企业引进旅游精英人才和紧缺人才,参照企业引进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第四类、第五类人员的奖励政策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1000元奖励。

  第九条海盐县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中第四类、第五类人员补助标准、奖励调整时,本章第五条至第八条所述参照执行的补助、奖励随之调整。

第三章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条完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和协会三层次培训体系,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分层、分类开展旅游教育培训。

  (1)县委组织部每年安排一次旅游专题干部主体班次,培训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2)县旅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若干次专题培训。包括组织一次“浙江省景区导游证”上岗免费培训,鼓励全县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不包括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在职人员通过培训考证从事志愿导游服务工作,培训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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