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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2014年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14年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海盐县2014年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监督监管,遏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1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执法监管,严守耕地红线,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查清查实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督促整改,确保全县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8%以下,实现“零问责”。对各镇、街道年度国土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2〕74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加强日常执法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两网化”管理责任机制。

  三、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五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年度、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五是虽未在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但2013年实际已经发生的违法用地。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矿产图斑。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动员部署。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对象、政策规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经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局的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清新情况、新要求,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硬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措施、人员培训、经费保障“五到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指导本辖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同时,要及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肃责任追究。

  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会同县监察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制订警示约谈方案,由县政府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各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典型的、突出的、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公安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国资单位负责对土地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处置。

  监察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农业经济部门负责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程度的鉴定,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开展整改复耕土地的验收。

  发改、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及市政公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主动协调国土资源、监察、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要把握有利时机,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与当前开展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和“无违建县(市、区)、镇、村”创建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2013〕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落实土地违法案件以镇(街道)为主组织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机制,做到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到位、查处到位、执行到位。

  (三)加强日常巡查,实施长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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