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管理办法》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海盐县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水域、滩涂管理,保障渔业养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殖证的发放、登记,应当符合水域综合利用、水产养殖等规划,按照“合理规划、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原水域、滩涂使用权属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经营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劳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当养殖水域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生产经营者申报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的凭证。养殖生产经营者从事正常渔业生产活动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凭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纳入省级以上养殖渔船数据库管理。可按规定申报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其养殖证信息应当与对应的养殖证数据库信息一致;
(四)养殖证是生产经营者申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五)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时应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由海盐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公安、环保、水利、交通运输、海事、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各自规定,监督养殖行为,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养殖证。承包、租赁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渔场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需签订规范性承包、租赁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养殖证。
第六条按照1986年全县定权发证工作确定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渔场集体使用的外荡水域继续有效。
国家所有由渔场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因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等,部分水域、滩涂依法已由发证机关收归国有的,不再另行对该集体发放养殖证。
第七条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
(一)使用权属、界限有争议或与其他水体建设相矛盾的水域、滩涂;
(二)已确定使用权属,但目前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渔业水域。
第八条对涉及航道、南排、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禁渔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它已规划工程和功能区划明确不宜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禁止发放养殖证。
第九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的核准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依据。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有效期限不应超过承包合同期限。
第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申请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按照《养殖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可以用手工绘制图。县渔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产养殖规划等,会同镇(街道)和村(社区)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经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对勘验结论签署意见后,由涉及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的相关部门签署相关意见。符合规定的,由县渔业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在申请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承包、租赁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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