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活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行动,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为确保“禁燃”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禁燃”行动,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同时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三、组织领导
成立海盐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治气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及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燃”办),“禁燃”办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处理 “禁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内的“禁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发布“禁燃”通告。
2.县“禁燃”办(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禁燃”行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调整,负责全县批发和零售户烟花爆竹的摸底和回收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销售行为;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3.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倡议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遵守“禁燃”要求,并积极倡导宣传。
4.县纪委(县监委):依法对“禁燃”工作中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 “禁燃”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禁燃”工作宣传方案的制定,制定并发布“禁燃”工作倡议书,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的有关规定,曝光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例,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县治气办:负责防治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等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负责开展“禁燃”工作对防治空气污染的积极意义等方面内容的宣传。
7.县法制办:负责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处理“禁燃”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8.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燃”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通过“给家长的一封信”“小手牵大手”等活动,倡导家长自觉抵制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9.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公民举报;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10.县民政局:负责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禁燃”工作的宣传告知;做好摒弃殡葬遗风陋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导遵守“禁燃”规定;做好公墓、殡仪馆等地“禁燃”管理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 “禁燃”工作的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