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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活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行动,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为确保“禁燃”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禁燃”行动,依法全面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行动,同时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三、组织领导

成立海盐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治气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及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燃”办),“禁燃”办设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四、职责分工

1.县“禁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处理 “禁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本部门职责内的“禁燃”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发布“禁燃”通告。

2.县“禁燃”办(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禁燃”行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调整,负责全县批发和零售户烟花爆竹的摸底和回收工作;负责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证注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销售行为;配合上级安监部门注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3.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倡议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遵守“禁燃”要求,并积极倡导宣传。

4.县纪委(县监委):依法对“禁燃”工作中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 “禁燃”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禁燃”工作宣传方案的制定,制定并发布“禁燃”工作倡议书,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的有关规定,曝光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例,倡导市民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6.县治气办:负责防治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等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负责开展“禁燃”工作对防治空气污染的积极意义等方面内容的宣传。

7.县法制办:负责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处理“禁燃”工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8.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禁燃”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并通过“给家长的一封信”“小手牵大手”等活动,倡导家长自觉抵制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9.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受理公民举报;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10.县民政局:负责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禁燃”工作的宣传告知;做好摒弃殡葬遗风陋俗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导遵守“禁燃”规定;做好公墓、殡仪馆等地“禁燃”管理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做好 “禁燃”工作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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