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十三五”能源“双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十三五”能源“双控”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能源“双控”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实现县域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打造“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集成版,决定制定海盐县“十三五”能源“双控”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基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为实现“三优海盐”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5%,2018-2020年年均下降4.0%以上;2018-2020年累计腾出30万吨标准煤用能空间,合理管控新用能空间;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目标。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用能预算、健全完善用能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与市配套协同的能源“双控”应急预案和响应管理机制,不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优化配置能源要素,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三、工作机制
(一)实施预算化改革健全完善“双控”目标分解机制。每年初将市下达我县的节能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分解到镇(街道)和重点用能企业并签订能源“双控”责任书。目标下达既要保证完成能源消费强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率)目标,又要更加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探索实施预算化管理,由经信和统计科学测算,做好用能预算顶层设计,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用能总量基数,下达镇(街道)以及年综合能耗500吨标煤以上企业用能控制总量目标,对工业强镇、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及A类企业可适当倾斜。采取动态化管理,实施每月监控,完善能源“双控”每月通报制度,对一旦突破年度用能总量的镇(街道)及用能企业,立即采取管控措施,责令整改。
(二)依托“三有”改革健全完善优化用能机制。紧跟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步伐,全面梳理我县能源要素家底,编制海盐县能源要素基础数据库,客观评估全县能源要素变化状况,准确分析把握各镇(街道)、企业对能源要素的占有、使用、消耗、恢复等情况,综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不断完善健全能源要素优化配置的梯度机制。利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力争释放30万吨标煤用能空间,其中2018年14万吨、2019年10万吨、2020年6万吨标煤,保障助力优质企业的高效益、高效率、高质量的发展供给。
(三)推进市场化运行健全完善用能交易机制。健全完善《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拓展用能申购对象范围,所有综合能耗100吨标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其用能权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得: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设定为80元/吨标煤交易基准价,在基准价基础上,根据单耗高低分档申购,并发放新增用能配额证,有效期5年;对“两创”中心报装或增容变压器的,按主导行业对标,确定用能总量及申购价格。探索建立用能权回购制度,鼓励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外迁转移企业将用能权退出,为经济发展腾出用能空间。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不断规范完善用能交易一级市场,逐步推进二级市场的建立。
(四)严控项目准入门槛健全完善节能审查机制。适时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健全完善节能审查准入机制,严格控制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0.62吨标煤或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项目准入,如确有引进需要平衡的项目需求的,原则上由项目属地政府(办事处)自行解决用能平衡,并出具能源“双控”责任承诺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落实节能竣工验收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节能验收,专家根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或承诺备案内容落实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核查,确认后予以批复,未取得节能验收批复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