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企业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县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给企业(含个人、行业协会、劳务合作社等其他主体,下同)的农业、工业、三产服务业、人才、科技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述五项“专项资金”分别由县农经局(县农办)、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科技局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政策拟定、实施和调整完善,并将政策每一条款落实到具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申报的工作布置、资料受理,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现,会同主管部门等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布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上一年度)的公开申报工作,申报受理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完成(需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进度等特殊情况除外)。
为提高“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当年度未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结果等否决条款、履约类、专项整治类的扶持项目也可在当年度受理。
第六条相关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
第七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2个月内完成受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根据初审结果编制《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报牵头部门和县财政局(地税局)。
第八条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确认价值(数量)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地税局)确定审计规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价、评估)。
第九条涉及“专项资金”扶持年度“一票否决”的企业名单,由牵头部门汇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审批
第十条完成初审工作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提请牵头部门召集联审。联审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附件2)参加,审议情况形成联审会议纪要,作为提请县政府审议批准的依据。
第十一条牵头部门根据《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和联审会议纪要,会商县财政局(地税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一并提请县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除上级“带帽”下达的“专项资金”外,全县所有上级“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按上级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用于本县现有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上级通知先申报后“带帽”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会审,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就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个人信息等特殊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