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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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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壮大我县粮食产业主体,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县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掌握粮源的能力,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有关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以及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拨付的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部分组成,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粮食企业的补助。

    二、扶持范围

    海盐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健全、持续经营的粮食加工、经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扶持;对本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适当奖励。

    三、扶持内容

    (一)购销奖励。

    1.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对粮食企业参与粮食收购用于生产加工和贸易销售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粮食收购贷款利息给予30%的贴息,全县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粮食企业在政府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期间收购本地产粮食的,按实际收购当地粮食的收购量给予每吨50元进行奖励,每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互联网+粮食”。对粮食企业建立或通过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实现网上粮食交易,当年成品粮销售量达2500吨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技术改造。

    1.大米加工企业(日产100吨及以上)通过新建、改造粮食烘干设施,配置必要的除杂、谷糙分离等机械设备,有效提升粮食入库质量、提高收购效率和环保水平。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优质粮食实行专仓低温储存。年内对仓储设施进行低温准低温改造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扣除已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品牌培育。

    1.鼓励粮食企业积极参与“五优联动”,打造优质粮食品牌。对当年参与指定优质品种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参与数量1500吨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参与数量3000吨及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粮食企业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知名大米品牌的,凭相关证书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专利的国际申请并获授权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参展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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