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范工业企业用水量大量蒸发蒸腾情况认定工作,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海盐县工业企业用水量大量蒸发蒸腾情况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海盐县工业企业用水量大量蒸发蒸腾情况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海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盐财综〔2017〕33号)精神,为做好我县工业企业用水量大量蒸发蒸腾情况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产品不属于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2.生产中存在大量蒸发、蒸腾行为,且蒸发蒸腾量与用水量(公共用水和自备水源的用水量,下同)百分比大于30%;
3.申请日期前12个月的累计排水量与用水量的百分比小于60%;
4.规范办理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入网手续;
5.排水口已安装流量计等计量设备。
二、申请资料
1.大量蒸发蒸腾情况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环评报告及批复;
3.水平衡测试报告(需请有资质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资料;
5.企业内部管网测绘资料。
自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建成投产的企业需提供上述清单中材料1-4、4个月后需补交材料5进行核实。
三、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水务集团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审查和综合认定等具体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结合相关实施情况,对本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2.县住建局负责企业大量蒸发蒸腾的认定工作,并委托和指导县水务集团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认定;负责核实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情况。
3.县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是产品属于以水为主要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中大量蒸发蒸腾情况;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实污染企业雨水要求预处理纳入污水管网排放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排、私设暗管等情况。
5.县水利局对取水许可证办理情况和自备水取水量进行核实;
6.县水务集团受委托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负责对自来水售水量和污水排放量以及入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核实;负责核实流量计安装情况并监督流量计等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计量等;
申请认定的企业要实事求是,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认定资格。
四、认定程序及结果实施
1.申请。企业按照前述规定向县水务集团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县水务集团审查申请材料提交是否齐全,数据填报是否完整。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