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20年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2020年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资源要素配置改革工作,激励企业提升效益、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结合浙江省《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号)及《嘉兴市2020年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嘉亩均办〔2020〕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及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用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小微园内企业评价和重点传统行业分行业评价相结合,当年度小升规企业参照全行业评价。
2.规下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及小微园内企业评价相结合。
各行业评价指标和权数见下表:
行业 | 评价指标占比 | ||||||
亩均税收 | 亩均工业增加值 | 单位能耗 工业增加值 |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 |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例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
规上 | 全行业 | 35% | 20% | 10% | 10% | 15% | 10% |
小微园内企业 | 35% | 20% | 10% | 10% | 15% | 10% | |
紧固件 | 35% | 15% | 15% | 10% | 15% | 10% | |
印染 | 40% | 15% | 15% | 15% | 10% | 5% | |
化工 | 30% | 20% | 20% | 15% | 10% | 5% | |
规下 | 全行业 | 100% | / | / | / | / | / |
小微园内企业 | 100% | / | / | / | / | / |
(三)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2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7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8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5%,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
(四)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承租企业与出租方承担相同评价结果,若承租企业为规上企业的,按规上企业单独进行评价。
(五)加减分内容。企业实缴税金总额、科技研发等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1.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2.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不足5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3.企业未及时办理用能指标交易,扣2分;经县节能执法机构责令限期缴纳用能权指标交易费仍未缴纳的,扣5分。
4.本年度获评工信部“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标杆企业、工业强基项目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数字经济示范试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列入县内“雄鹰计划”的雄鹰企业,如评价结果已为A类,则加5分;本年度获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市级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的加5分。
5.本年度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3分;获得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2分;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1分。
6.本年度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7.本年度已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已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8.本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和1分,获提名奖的减半加分。
9.本年度获评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的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获评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加2分。
10.被省级以上、市、县环保督察督办且未按时限整改到位的,分别扣5分、3分、2分。
(六)特殊情形
对有关特殊情形,按下述规定执行。
1.单列保护:
(1)投产、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小升规”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2)获得军工证的企业,自获得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3)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5)县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予列入D类;
(6)列入单列保护而未评级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时参照C类企业执行。
2.档级调整:
(1)列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除A类外,在B、C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
(2)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消防行政处罚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火灾事故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1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3)一年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或单次受到3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企业主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企业直接列为D类;
(4)对列入当年度一般规范性股改名单而未按计划实施的,次年起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除D类外下降一档;
(5)占地面积超过10亩及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列为D类;
(6)对亩均税收不足1万元的“低产田”企业,直接列为D类;
(7)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8)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或小微园入驻审批手续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9)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生产设备)进项实际抵扣税额纳入税收口径,由企业自主申报,各镇(街道)审核汇总上报;企业如有虚假申报,本年度评价直接列入D类;
(10)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除A类外上提一档;
(11)本年度获评工信部“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标杆企业、工业强基项目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数字经济示范试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列入县内“雄鹰计划”的雄鹰企业,除A类外上提一档。
3.其他:
因档级调整第(2)(3)(7)(8)(9)项情形被列入D类企业的,或列入县级及以上政府行业整治范围的企业,不享受单列保护政策。
(七)评价结果分类
县转型升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实施全县工业企业按全行业及重点行业评价,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1.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2.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帮扶转型提升的企业。
4.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行业 | 分类占比 | ||||
A | B | C | D | ||
规上 | 全行业 | 前25% | 25%-70% | 70%-90% | 末10% |
小微园内企业 | 前20% | 20%-60% | 60%-90% | 末10% | |
紧固件 | 前20% | 20%-60% | 60%-90% | 末10% | |
印染 | 前15% | 15%-40% | 40%-70% | 末30% | |
化工 | 前10% | 10%-60% | 60%-80% | 末20% | |
规下 | 全行业 | 前25% | 25%-70% | 70%-95% | 末10% |
小微园内企业 | 前20% | 20%-60% | 60%-90% | 末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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