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5〕2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实行项目制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行统筹安排、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镇(街道)在产业培育、项目选择、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实行“谁申报、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更好地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农业主体。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海盐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组成。具体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局规划与乡村产业科负责(以下简称产业科)。
第六条 建立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中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镇(街道)要按照上级项目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八条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要符合海盐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
第九条 储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用随时申报制。由属地镇(街道)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无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材料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由产业科再分条线落实初审。
第十条 储备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每年不少于两次。项目评审程序采取实地考察与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形式。
(一)实地考察。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为项目建设位置及用地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及推进措施、单位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二)集中会审。实地考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发展方向、市场前景、技术优劣、支持环节、合法合规、实施风险等方面逐个进行审议及打分。经评审组合议后,拟定入库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入库。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要求申报单位及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内容。入库储备项目经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通过,其基本信息在县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政策变化及其他实际情况适时对项目库进行调整和更新,涉及到项目申报文本修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在立项前按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经县农口条线联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予以下达。其中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过程应当规范合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凡有以下情况的(包含并不限于),不予立项。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其他财政扶持项目有重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