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1年,且以后每年增加一年,直至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2年。缴费年限满足以上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仍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满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月延缴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按月延缴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的5.4%缴纳,且以后每年缴费比例增加0.4%直至7%(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5年过渡期内,延缴医疗保险人员在延缴期间按退休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年度 | 缴费基数 | 费率 % |
2020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5.4 |
2021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5.8 |
2022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6.2 |
2023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6.6 |
2024年及以后 | 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 | 7.0 |
三、退休人员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