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盐县房地产经纪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社会贡献、社会评价的相关情况,是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直接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构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打造规范的网络平台基础。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认定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行为信息:人员管理情况;信息公示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监管情况;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等情况。
(二)社会贡献信息:依法纳税情况;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三)社会评价信息: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舆论监督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采集,行业协会、司法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认定程序如下:
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由县住建局备案后记录,定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其他职能部门的奖惩信息通报文件;
(六)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凭证;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反馈县住建局,作为不良行为及时记录。
第三章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等级制,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标准为:
(一)AA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无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且在社会公益事业、部门奖励通报、舆论正面宣传等至少有一项正面事项的;
(二)A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不超过1项次,无部门惩处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无舆论负面曝光事项的;
(三)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不超过2项次,无部门惩处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无舆论负面曝光事项或虽有舆论负面曝光但影响情节较轻、且及时进行消除的;
(四)B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标准或符合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三条 在本年度内,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1.超范围经营的;
2.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而从事业务的;
3.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经营活动中,因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一个评价年度内出现3次及以上投诉或因同一事由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证属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的;
7.一个评价年度内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次及以上或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8.一个评价年度内因偷税漏税、虚假宣传等行为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9.一个评价年度内因各类负面问题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记录、年度评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