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骨灰存放场所是指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包括安息堂、骨灰墙(廊)等。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骨灰存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应以节地集约型的安息堂为主要形式,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以镇(街道)为单位或多村(社区)集中建设,不得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墓地,并逐步拆除陈旧的、不符合规划的安息堂、公益性墓地等骨灰存放场所。
第五条 各镇(街道)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应当一步规划到位,分阶段实施。骨灰存放格(穴)位总量应根据辖区内已有骨灰存放总量和今后20年预计将新产生的骨灰数量来确定。
第六条 骨灰存放场所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将下列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一)镇(街道)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骨灰存放场所整体布局要求合理,基础设施要求齐全,骨灰存放式样应基本统一。
(一)遵循便民利民、交通便利、道路通畅、停车有序的原则;
(二)主体建筑外观大方,内部设置美观整洁,通风良好,间距适中,容量合理;
(三)骨灰格(穴)位全封盖(不露骨灰盒),材质以金属板或其它高强度耐火新型材料为主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