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7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教育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浙江调查总队

2004年起,我省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调整优化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

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的编制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实行按月编制,月度指数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告相关执行单位。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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