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上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根据《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外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联系对接。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等。
网信、教育、民政、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通信管理等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分支机构、派驻机构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或承担相关任务。本级没有对应部门的,由上一级相应部门承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明确跨区域案件地域管辖。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管辖;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部门管辖。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资产处置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部门确定。
(三)加强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人员、经费、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二、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源头防控
(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日常监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健全完善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将发现的风险线索推送给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化解处置并做好督促指导。
市县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控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摸排。对发现的风险线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步核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将线索上报所在地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二)强化行业风险排查化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银行理财、私募基金、房产租售、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机构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线索,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织初步核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将线索移送所在地县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如发现相关风险线索,及时报告行业主(监)管部门。
(三)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新设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工作实际,梳理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发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告知并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予以重点关注,引导相关主体进行名称变更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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