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是指外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我省境内使用(简称入省使用)和我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简称出省使用)。
第三条 入省使用和出省使用的单位应在使用活动实施前及活动结束后分别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理备案和备案注销手续,使用活动实施期间应接受使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备案和备案注销申请
(一)入省使用和出省使用的单位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入省使用和出省使用的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备案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五条 申请受理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受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六条 备案和备案注销的确认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受理的备案和备案注销申请分别进行如下确认:
(一)备案申请的确认。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完成确认。属入省使用备案的,向使用地市、县环保部门印发《入省备案告知单》(见附件3),同时抄送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属出省使用备案的,向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印发《出省备案告知单》(见附件4),同时抄送申请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其备案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告之原因。
(二)备案注销申请的确认。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注销申请完成确认。属入省备案注销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使用地市、县环保部门印发《入省备案注销告知单》(见附件5),同时抄送申请单位;属出省使用备案注销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印发《出省备案注销告知单》(见附件6),同时抄送申请单位和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
第七条 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活动期限的,应在原备案的使用活动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延期使用备案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省使用和出省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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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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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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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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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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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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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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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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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机器编号 |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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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活动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使用地贮源场所 |
□ 待建 □ 已建 □ 使用流动式专用贮源设备 |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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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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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目录 |
序号 |
附 件 名 称 |
页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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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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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备案注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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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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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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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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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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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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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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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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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机器编号 |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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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携带的防护设备及监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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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生辐射事故的,须说明事故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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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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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入省备案告知单
浙环辐入备〔200 〕 号
(我省境内使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 1、 (申请单位) 于 (使用活动期限) 在( 使用活动地点 )使用(设备及数量)开展 (探伤作业或其他) 工作已在我局备案。 2、请你们做好该单位的日常监管,要求其规范放射源内部管理,确保(设备)使用、运输、贮存安全。 3、督促该单位在作业结束后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入省备案信息明细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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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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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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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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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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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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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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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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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机器编号 |
核素名称 |
活度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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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活动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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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出省备案告知单
浙环辐出备〔200 〕 号
(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 (申请单位) 于 (使用活动期限) 在( 使用活动地点 )使用(设备及数量)开展 (探伤作业或其他) 工作已在我局备案。请你们做好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并督促该单位在作业结束后20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特此告之。 (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单位 出省备案信息明细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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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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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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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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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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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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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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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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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名称 |
机器编号 |
核素名称 |
活度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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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活动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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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入省备案注销告知单
浙环辐入备消〔200 〕 号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我省境内使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 (申请单位)于 (使用活动期限) 在( 使用活动地点 )使用(设备及数量)开展 (探伤作业或其他) 工作已结束,相关设备已经(返回该单位所在地或转移到其他地方)并在我局办理了备案注销手续。 特此告之。 (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单位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
附件6:
出省备案注销告知单
浙环辐出备消 〔200 〕 号
(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 1、(申请单位)于 (使用活动期限) 在( 使用活动地点 )使用(设备及数量)开展 (探伤作业或其他) 工作已结束,相关设备已经(返回该单位所在地或转移到其他地方)并在我局办理了备案注销手续。 2、请你们继续做好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特此告之。 (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单位、使用活动结束地省级环保部门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转移 备案 规定 通知 |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局,在浙各无损检测工作单位、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8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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