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温州养殖户行政纠纷案有关处理情况及
整改措施的报告
环境保护
部:
《关于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司法建议做好温州养殖户行政纠纷案善后工作的函》(环办函〔2009〕
1314号)悉。现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各项工作
我厅高度重视温州养殖户行政纠纷案的相关处理工作,在原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环法(200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后,根据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相邻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存在问题和养殖纠纷等有关情况的报告》(浙环〔2007〕4号),
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函〔2007〕18号)。收到环办函〔2009〕1314号文件后,又及时作出部
署,落实相关工作,向省政府报告了该案件及处理情况,并建议省政府督促温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案息诉服判等工作,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交流,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
稳定大局;同时向温州市环保局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司法建议做好温州养殖户行政纠纷案善后工作的函》,要求温州市环保局将本案情况
向温州市政府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温州市环保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作了报告,和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沟通,继续配合做好养殖户的情绪安抚和息诉服判工作。
二、落实措施,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为落实环法(200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办发函〔2007〕18号及环办函〔2009〕1314号文件
要求,各有关方面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落实相邻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我厅联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邻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工作,督促温州市
政府于2008年6月向省政府提出《关于要求调整温州滨海园区相邻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温政〔2008〕30号),于2009年6月上报了《温州滨海园区相邻海域环
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可行性报告》;并协调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2009年8月,我厅向温州市政府作出《关于调整温州滨海园区相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
复函》(浙环函〔2009〕275号),对相关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部分海域由一类环境功能区调整为三类环境功能区,调整后的海水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水质标准,主
要使用功能为滨海风景旅游区、一般工业用水区。
(二)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站已建成投入运行,出水稳定达到国家一级
A标。设计规模为7万吨/日的第二污水处理站一期工程(3万吨/日)已投入试运行。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目前温州东片已建成管网
(三)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
厅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
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内部审查程序规定》等5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细化许可程序,着力优化环评审批制度。温州市政府制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产业导向若干规定》,要求入园项目,在工商、税务登记前必须经环保部
门审查评估,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及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方予以立项批复。
(四)督促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在
三、积极稳妥,努力做好善后工作
自温州养殖户养殖纠纷和行政纠纷案发生以来,各级政府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
附件:温州市环保局《关于龙湾区围垦(南片)养殖纠纷善后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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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二○一○年一月 日
主题词:
环保 行政 司法 报告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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