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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关于《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反馈意见
省人大常
委会法制委员会:
浙人大常法函〔2009〕21号收悉。经研究,我厅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
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六条第二款“……,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修改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二、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农药及依法禁销的其他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农药及依法禁销的其他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使用”。
三、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蔬菜生产企业、有
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上市蔬菜残留状况进行检测”修改为“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
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对上市蔬菜残留状况进行检测”。
四、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并自行或者
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修改为“……,并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五、建议将第十八条“……,可以对生产、销售
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查,……”修改为“……,可以对生产、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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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509_381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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