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09〕 56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试行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第十一条【环评批文要求】中的“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建议修改为“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建设情况,需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一并提交施工期的环境监理计划”。
二、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职责】中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 ……”建议修改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及需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的施工期环境监理监管……”。
三、第十七条【检查报表制度】建议增加“需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于每月月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月报”。
四、第二十一条【试生产检查】中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试生产审查决定 ……”建议修改为“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同时审查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出具试生产审查决定……”。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规程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 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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