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朗读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浙人大环函〔2009〕12号收悉。经研究,我厅对《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人民政府,……”。

  二、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区(市)的规划、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修改为“……区(市)的城建规划、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温瑞塘河沿岸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以及水质保护、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温瑞塘河流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畜禽、网箱等养殖区域”修改为“温瑞塘河沿岸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温瑞塘河保护规划以及水质保护、生态景观等要求,划定温瑞塘河流域内畜禽、水产网箱禁养区和限养区,并按计划达到禁、限养区的目标要求”。

  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为“修编水产养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

  四、建议将第二十三条“加强温瑞塘河流域的农业生态保护,……”修改为“加强温瑞塘河流域的农业生态保护与监管,加大农业生态补偿力度,……”。

  五、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内容“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等渔料”。

  六、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修改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等渔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限期恢复,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条例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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