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经济工作总体思路,积极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全省环保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之基,是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载体,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经济增长势头趋缓,企业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树立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理念,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支持实效,把帮扶企业破解难题、共渡难关作为当务之急,把做好重大项目投资服务作为重中之重,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努力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
(二)加强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决策提前介入机制,主动加强与发改、经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建设项目信息,根据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时提出环保建议,并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在优化服务的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低”项目。对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沟通,帮助企业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落实重点项目专人负责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技术评估和环评报批等环评审批服务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的督促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大工程减排力度,扎实推进治污工程,通过污染减排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企业发展,避免出现因减排工作不力等被通报或者被“区域限批”现象,影响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在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前提下,要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项目的建设,主动帮助解决这些重大项目建设的总量替代问题。所在地平衡排污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环保局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对国务院、省政府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支持的项目和拟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三)优化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机制。完善建设项目环评会审制度,省环保局定期召开建设项目集中审查会议。凡有重大审批项目,各地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及时批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向企业做出解释,书面说明不予审批的原因和理由。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要求,按照“依法依规,能放都放;责权统一,强化监管”原则,进一步扩大县(市)级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完善辐射、固废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目前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验收监测周期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浙环发〔2008〕54号),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缩短“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周期,对于国家已颁布验收监测规范的行业,应直接引用,简化监测方案的编制,对一个企业有多个型号、功能类同的环保设施或排放口,应采取随机抽测的办法,以减少监测内容。
省环保局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核查、“三同时”验收环境监测办事效率:企业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办理时限从受理到出具评估意见,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到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省环境监测中心正式接受委托后,由4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对大型监测任务由一般30个工作日,缩短为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中、小型监测任务15个工作日出具监测报告。
省环保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征求企事业单位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审批工作的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防止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转嫁环境成本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困境,对偷排直排、屡查屡犯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
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管好用好治理设施,减少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发生,避免受到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杜绝以罚代管现象,同时,逐步将现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放在易发生污染事故且污染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督促其限期整改。除“两高”企业外,对于因污染治理技术原因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慎用停产整治的措施。
(五)寓服务于监管。各级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要做好环境执法后服务,对受到处罚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查明原因、分析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对限期治理整改到位的,要及时验收,使其尽快恢复生产。要深入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上门了解辖区重点企业的环保需求。要指导企业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治污监控效率。做好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对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银行信贷限制后已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帮助恢复环境信用。企业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需出具环保信用证明的项目,若无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办理。加大环保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清理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加强国家、省的环保标准宣传,使广大企事业及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其调整经营、产业升级创造条件。从2009年开始,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每月确定一天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发挥环保政策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争取资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省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与环境保护部的沟通力度,提前了解国家环保资金的投向。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轻等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积极申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中央农村环保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环保补助资金与污染减排项目挂钩制度。各地要制定重点扶持行业和产业年度减排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有关政策。对当年在清洁生产审核、污染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确保每年要安排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环境监察、监测、科研和评估中介服务等机构,要及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尽最大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对经营生产调减企业,要及时根据实际减少的排污量核定下调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数额,对轻污染行业、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省绿色企业等环保先进企业申请上市、绿色信贷可免除上市企业技术核查专家评审环节。免费向企业提供上市公司核查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对环保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降低建设项目环评、评估、监测等业务收费。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8〕352号),全省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统一按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对困难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情加大优惠幅度。环评监测费、环评专家费必须纳入环评总费用中,不得由企业另行承担。要引导环评中介机构主动做好对困难企业、畜禽养殖、屠宰企业、生态农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环评中介机构服务困难企业、畜牧、农业企业的情况列入环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五、加大科技扶持,做大做强环保产业
(八)加强科技研发,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服务。省环保局直属的技术机构要联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针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特点及污染防治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研发、引进我省急需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重点开展污水处理厂脱磷除氮升级改造、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畜禽生态养殖等重点难题的技术攻关。组织开展“环保科技服务月”活动,及时组织环保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解决环保治理的技术难题。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帮助新建、技改企业选好先进适用环保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抓紧制定、编制符合浙江污染防治实际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落后产能淘汰,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等科研和测试设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环保创新服务平台作用,组织环保科技下基层技术服务工作。
(九)培育环保产业,支持企业投资环保领域。把培育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环保咨询、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环境服务市场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尽快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环保产品生产基地。各级环保产业学(协)会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为其进入省内环保产业市场提供指导和帮助,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大力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项目。
六、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大局意识。严格遵守《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和廉政规定》、《省环保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收受各类评审、咨询费的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保服务进企业年”活动,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对企业、帮扶企业,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现状,切实抓好为企业解困,支持发展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及时妥善解决环境信访和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杜绝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其它社会矛盾激化。要认真履行好监测、分析环境质量、组织主要污染物减排等职能,及时提出以环保优化发展,促进经济较快增长的建议,为地方党委、政府应对当前金融危机,谋划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八年十二月
主题词:环保 企业 服务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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