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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08〕33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公布2008年度浙江省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现公布我省200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共248家,见附件1),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市环保局、经贸委(经委)要及时将此通知转给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所在地环保和经贸部门,同时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经贸委(经委)备案。为方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现将已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公布的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企业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审核过程中必须有环保专家参与,对其中的高能耗企业,审核中必须有能源专家参与。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把关。各市环保局、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情况汇集统计后及时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各市要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附件3)布置给审核机构,表格将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委托各市环保局、经贸委(经委)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企业组织验收。
六、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进展情况实行月度定期报告制度。各市环保局应在每月30日前将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4)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七、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为便于联系,请各有关企业收到该通知后,及时确定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领导和联系人各1名(并附上联系地址、电话、手机等),报所在地环保局和经贸部门,同时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省环保局联系人:
省经贸委联系人:秦乐安;电话:0571-87058204。
附件:1.2008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
3.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
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展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doc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doc
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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