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建委(建设局),舟山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利用处置行为,防治污泥环境污染,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果。根据省九部门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置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城镇和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督促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贮存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图样见附件6),贮存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漏处理,并建有遮雨棚、围堰,设置废水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污泥渗滤液和冲洗废水等引入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得在划定的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确需转移出厂界进行安全贮存的,需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同意。 

  二、加强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根据污水性质配套建设污泥浓缩脱水装置,并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且污泥浓缩或脱水等预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的技术要求。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不得使用敞篷车辆运输。委托进行道路运输的,承运者应当具有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三、规范污泥的利用处置行为 

  已建成规范利用处置污泥设施的地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当统一委托所在地处置单位处置;在合理运输半径内,鼓励规范的污泥利用处置单位跨县(市、区)服务,积极促进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尚未建成规范的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区,应根据《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处理处置方式处置污泥。采用混合填埋、建材利用和园林绿化用等方式处置污泥的,污泥的泥质应当分别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GB/T 23485-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要求。采用上述3种处置方式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分析机构,每年至少采样分析1次污泥的泥质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泥质的监测报告应分别报所在地县级建设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镇和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件5)。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强化污泥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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