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加强对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以奖促治”的激励机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年度计划任务的建设质量、资金管理、整治成效等方面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对“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等五个方面的整治建设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对象选取本地区实施的整治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实绩采取纵向比较与横向差异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当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评分依据,并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组织实施、整治实绩、资金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
(一)组织实施
1.组织建设
(1)成立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示范区域内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干部,行政村有专(兼)职环保监督员。
2.制度建设
(1)建立农村环境监管监测制度,开展农村地表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测。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3.工作部署
示范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4.监督考核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年度核查。
(二)整治实绩
5.完成计划任务
(1)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年度计划。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项目施工及投入运行,并对治理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6.建设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效果达到规定要求。
7.整治成效
(1)经过整治,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明显提高,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农村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
(2)通过整治地区环境对比监测,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三)资金管理
8.配套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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