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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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等有关规 定,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浙政发〔2008〕42号)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2.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 设运行考

           核指标解释

 

二○一○年五月   日   

附件 1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

(试行)

 

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是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浙江 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浙政发〔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 范围

本办法适 用于对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 原则

公平公 正、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三、考核 内容

依据《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 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20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年度执行情况,减排监测体系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年度执行情况。

(二)监 督性监测工作完成情况(30分)。包括省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省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省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开展 情况等。

(三)污 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应用情况(30分)。包括减排工程自动监控系统(新、改)建设验收情况和运行联网率、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联网率、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 效性审核完成率和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等。

(四)能 力经费保障情况(20分)。包括国家、省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通过监测站标准化验收和环境监控中心验收的情况等。

(五)每 年可根据监测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行考核,并确定通过考核的基本要求。

四、考核 程序、时间和方式

(一)考 核程序和时间

1.各市 自查。各市环保部门对照《考核评价指标》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运行 自查报告。

2.省厅 考核。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对各市上报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每半年一次。

(二)考 核方式

包括听取 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

(三)提 交材料要求

各市提交 的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 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考 核评价指标》的自评过程和说明;

3.相关 辅助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省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抽测报告、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报告,污染源数据库 等。

五、考核 结果

根据《考 核评价指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打分并排序,按有关规定计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并向全省通报。

六、其他

(一)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 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类别

序号

项目

标准分值

自评分值

核定分值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5分

1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

5

 

 

2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年度执行情况

10

 

 

监督性监测情况

30分

3

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20

 

 

4

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

5

 

 

5

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情况

5

 

 

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35分

6

新建减排工程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率和联网率

5

 

 

7

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率

10

 

 

8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

15

 

 

9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

5

 

 

能力经费保障

20分

10

国家、省相关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

5

 

 

11

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5

 

 

12

环境监测站验收达标情况

5

 

 

13

环境监控中心验收达标情况

5

 

 


附件2

 

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

考核指标解释

 

1、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

( 1 )指标定义

指各市针 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按有关要 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5 分,否则酌情扣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 3 )计分依据

正式下发 执行的有关文件。

2、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 1 )指标定义

指按照工 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经费按计划落实执行的情况以及召开有关会议的情况等。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10 分。

完成年度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的,得 4 分;安排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经费全部按计划落实的,得3分;召开有关会议布置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得3 分,否则酌 情扣分。

( 3 )计分依据

项目建设 年度完成情况报告、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有关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

3、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 1)指标定义

国控部 分,各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之和/环境保护部当年发布执行的辖区内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其中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完成率计算方法为:全年四个季 度都生产的企业,完成率=监测季度数/4 ;部分季度停产的企业,监测次数大于4 的,完成率为100%,否则完成率=监测次数/4。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是指除关 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外的国控企业总数。

省控企业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同上,但国控以外部分的单个废气污染源的计算方法为半年计,即各计算公式中的分母为2 。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20 分,国控部分和省控部分分别为10分。

计分方法 为:国控部分为1O×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完成率低于 50%的得 O 分,省控部分(包括国控在内)为1O×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低于60%的得 O 分。

( 3 )计分依据

国、省控 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国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季、年报中各市报送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情况、国控企业名单、省控企业名单、各市环保局提供的每季度未监测 国、省控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

4、监督性监测数据上报及报告编制情况

   (1)指标定义

指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根据辖区内每季度国控、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报情况和报告编制情况。

(2)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5分。及时上报监督性监测数据3分,迟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上报时间与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 心有关规定执行。及时编制季报和年报2分,缺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计分依据

省环境监 测中心收到各市上报数据和报告的时间。

5、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情况

 ( 1 )指标定义

质量保证 和控制措施情况包括制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对辖区内20%的国控和10%的省控企业开展两次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并编制抽测报告的情况。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没有完善 的质量保证与控制计划及具体落实措施,扣 l 分,每年对辖区内20%的国控和10%的省控企业开展两次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抽测比例每降1个百分点扣 0.5 分,未编 制质控抽测报告扣 1 分。

( 3 )计分依据

布置污染 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计划、方案的有关文件、质控检查情况、质控抽测报告等。

6、新建减排工程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率和联网率

 ( 1 )指标定义

验收率指 项目列入省级减排计划中,且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新、改建其自动监控系统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站点个数的比例;联网率指上述通过验收的站点中实际联网 时间超过80%应联网时间的站点个数比例。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计分方法 为: 5×通过验收率×联网率

( 3 )计分依据

列入省级 减排计划中,且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新、改建其自动监控系统的站点名单、验收报告,联网率统计材料。

7、省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率

( 1 )指标定义

指辖区内 所有省控监控站点在市级监控平台上时均值数据包获取数为准,加权计算。其中故障、停产、关停等站点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及时暂停或关闭此站点,不纳入统计范围。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10分。

计分方法 为:10×联网率。

( 3 )计分依据

省厅收到的各地联网率统计月报表。

8、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

     ( 1 )指标定义

指辖区内 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窗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和 程序进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占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的比例。国控企业每季度开展有效性审核,省控废水企业每季度一次,废气企业每半年一次。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15 分。

计分方法 为:国控部分10分,为10×完成率;省控非国控部分满分5分,其中站点数大于30个的,得分为25×(完成率 - 40%),站点数小于30个的,得分为25×(完成率 - 50%)。

( 3 )计分依据

有效性审 核工作年度计划,审核报告。

9、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

    ( 1 )指标定义

通过有效 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是指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于减排总量考核的数量占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总量的比例。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计分方法 为:5×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

( 3 )计分依据

使用通过 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排放总量的报告、文件等。

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

( 1 )指标定义

指国家、 省级用于开展省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的情况,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经费及 时足额拨付给环境保护部门的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后超过 1 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任务的机构或部门的,视为拨付不及时。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存在一个 监测站未及时足额拨付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和有效性审核实施经费的,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一个环保局未及时足额拨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经费的扣1分,扣完 为止。

 ( 3 )计分依据

地方财政 的拨付补助经费明细及环保部门的接收台账等证明材料。

11、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 1 )指标定义

各市县按 照财政转移支付系数补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维经费的配套部分。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监督性监测经费未补齐的,扣 2 分,有效性审核经费未补齐的,扣1 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维经费未补齐的,扣 2 分,有一项未补的不得分。

     ( 3 )计分依据

地方财政 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明细及环保部门机构相关经费接收台账等。

12、环境监测站建设情况

( 1 )指标定义

指按照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规范和要求建设达标情况。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市级和县 级环境监测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全部建成,并经验收达标,得5 分,有一家未达标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3 )计分依据

监测站验 收报告。

13、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

( 1 )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 控中心建设情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及其是否正常运行的情况。

    ( 2 )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 值为 5 分。

市级和县 级监控中心全部通过验收,得 3 分,有一家未验收的扣 1 分,扣完为止;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控中心运行正常且数据传输正常得 2 分,否则酌情扣分。没有建设任务的无要 求。

( 3 )计分依据

污染源自 动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月报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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