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火电企业(集团):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环保部与我省签订的《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 施方案》(浙政发〔2011〕87号)和《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浙生态办发〔2011〕8号)要求,对照《火电厂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脱硫脱硝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脱硫烟气旁路改造。各火电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工作,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在技术可靠、确保机组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 进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工作。2012年底前,全省力争取消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50%以上;2013年底前,取消全部单机容 量300MW及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和采取“一炉一塔”脱硫方式的单机容量125MW(含)-300MW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对于采取“两炉一塔”脱硫方 式的单机容量125 MW(含)-300MW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的工作方案,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改 造。新审批的火电项目,一律不得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
二、全面提升燃煤热电机组脱硫效率。加快企业自备电厂和燃煤热电机组脱硫设施改造。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实现自动添加脱硫 剂。65t/h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全部配备炉后烟气脱硫设施,确保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相应国家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其 他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全部配备高效可靠的脱硫设施,2014年底前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三、切实推进脱硫设施规范化建设。对设计脱硫效率过低、两炉一塔、多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设施进行限期改造。浙 江浙能钱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抓紧组织实施#1机组现有半干法脱硫设施的提升改造,萧山发电厂、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华(舟 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研究“两炉一塔”脱硫设施效率提升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设计硫份过低,现有设计负荷偏小的脱硫设施,抓紧实 施扩容改造,确保满足“十二五”污染减排要求。对CEMS测点设置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四、加快火电企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火电项目必须采取新型低氮燃烧方式,并配套建设高效可靠的脱硝设施,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2012年底前,现役 单机容量12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4年底前,完成单机容量125MW及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的新型低氮燃烧方式改 造和SCR/SNCR烟气脱硝改造,其中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必须采取SCR烟气脱硝方式,综合脱硝效率应保证在70%以上。《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 排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34台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脱硝项目,必须按省政府年度减排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2014年7月1日 前达到相应国家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
五、鼓励热电企业烟气脱硝改造。结合当地“十二五”污染减排要求,鼓励燃煤热电企业和垃圾发电企业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治理。各地要制定燃煤热电企业及垃 圾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改造方案和计划,保证改造方案落实及治理目标实现。热电企业应主动履行污染减排责任,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治理工作,所有65t/h及以上燃 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 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相应国家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对杭嘉湖地区、萧绍地区、宁波地区等热电企业 密集地区实施热电行业综合整治,积极推行“上大压小”、“煤改气”工程或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
六、规范脱硫脱硝控制系统建设。新(改、扩)建燃煤发电机组、新(改、扩)建35 t/h及以上燃煤锅炉和新建脱硫脱硝设施应同步建设规范的DCS控 制系统。脱硫脱硝DCS系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减排核查核算的具体要求,应包括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控制所需全部参数的历史曲线,操作界面至少同时显示8条相关控制参数曲线,有 效数据须保存1年以上。采用PLC脱硫控制系统的浙江巨宏热电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上半年启动脱硫控制系统的DCS(分布式集控系统)改造,其他未采用DCS脱硫脱硝控 制系统的65t/h及以上现役燃煤锅炉,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DCS改造。
七、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各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强化运行管理要求,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脱硫脱硝设施 高效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要求,《浙江省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试行)》(浙环办函〔2010〕534号)和《浙江省 火电企业氮氧化物减排核查技术细则(试行)》(浙环办函〔2011〕494号)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监管,做好脱硫设施旁路 挡板铅封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减排成效。
八、加强污染减排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电力行业全口径减排核算档案的通知》(浙环办函〔2011〕508号)等要求,做好减排核查核算档案及支撑材 料。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定期开展65t/h及以上燃煤热电锅炉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环保审核工作。各有关电力企业应做好燃煤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锅炉的煤量、硫份、挥发分、 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用量等主要减排核算参数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要求定期上报脱硫脱硝DCS审核曲线、减排台账和报表,并做好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速等在线监控系 统的建设和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
九、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减排潜力及火电企业运行状况,合理分解重点火电企业年度污染减排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认真执行 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全面实施脱硫脱硝电价审核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减排主体责任,督促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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