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政府环保信息的服务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之一。近年来,各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环境信息公开是推进环境公共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保障,是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监督环保权力规范运行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总结现有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环境信息。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环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我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的特殊要求。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从2014年1月开始主动公开附件所列环境信息,有条件的可提前公开,有更高时限要求的遵从有关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应以网络公开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同时根据不同环境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环境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综合性的环境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三、 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准确把握信息公开重点,提升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抓好工作部署。省环保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和解释工作,逐步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平台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政府网站的建设力度,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以信息全面、界面友好、利于查询为目标,科学合理设置环境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县级环保部门建设网站确有困难的,其辖区内环境信息应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或同级地方政府网站发布。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工作报告。上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环保局长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序号 |
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时限要求 |
发布单位 |
省厅责 任处室 |
1 |
机构职能 |
1.主要职能 2.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3.内设部门及主要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4.直属单位及主要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人事处 |
2 |
人事任免 |
1.干部任免 2.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招考、公示、录用等信息 3.职称评审 4.直属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招考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人事处 |
3 |
党建工作 |
党建有关工作要求和进展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机关党委 |
4 |
廉政建设 |
1.廉政制度 2.专项活动信息 3.工作进展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察室 |
5 |
财政资金管理 |
1.各类环保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申报通知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6 |
预算、决算 |
1.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年度部门预算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2.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年度决算信息 |
经财政部门同意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7 |
政府采购 |
1.政府采购管理政策文件 2.采购招标公示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8 |
固定资产管理 |
相关固定资产管理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9 |
财务监督管理 |
相关财务监督管理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10 |
法律法规规章 |
1.环保法律法规规章 2.其他规范性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法规处 |
11 |
环境标准 |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科技与合作处 |
12 |
环保规划(区划) |
相关环保规划(区划)文本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规财处 |
13 |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环保厅 |
生态处 |
14 |
环境质量报告 |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
每年6月5日前公布 |
省市两级环保部门 |
监测信息处 |
15 |
地表水水质 |
1.主要市界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结果 2.自动监测站水质监测结果 |
实时报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信息处 |
16 |
饮用水源地水质 |
1.指标 2.监测站位 3.监测结果 |
实时报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信息处 |
17 |
环境空气质量 |
1.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信息 |
每日公布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信息处 |
2.各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
每月公布 |
监测信息处 |
|||
3.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每季度预评价结果 |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
4.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
每年1月份公布 |
污防处 |
|||
18 |
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评价结果 |
1.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结果 |
每月公布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2.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环保厅 |
污防处 |
||
19 |
环境统计 |
1.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环境统计年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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