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实施量化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强化污染减排刚性约束,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要求,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实施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是指登记全省各级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账户。基本账户包括各级行政区域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基数、收入、支出和结余。纳入基本账户实施量化管理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全省逐级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实现对各地排污权指标收入、支出和结余的量化管理。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要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相结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三)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业类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和总量削减替代试行网上登记。 2015年1月1日起,省环保厅对各市下达年度排污权指标,各市对所辖县(市、区)下达年度排污权指标,初步建立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 2017年,全省建立总量控制制度下的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省级账户含省本级和11个市级排污权指标账户,市级账户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县级排污权指标账户。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单独考核的经济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经市环保部门提出,可以单独建立排污权指标账户。 

  (二)依据《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1〕87号)和年度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省环保厅核定省级和11个市级排污权指标基数。市级环保部门依据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和年度污染减排考核结果,核定县级排污权指标基数,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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