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要求,为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客观地反映环境现状,更好 服务于综合决策和环境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 

  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  

  (一)强化归口管理与分工合作。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归口管理全省环境统计工作。省环保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 工作。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统计工作。 

  (二)完善环境统计人员岗位制度。各地应保证环境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环境统计人员变动前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环境统计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和当地统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市、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 环境统计人员和企业环境统计人员的培训。 

  (三)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上一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新建企业名单、关停企业名单和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对重点调查企业 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确定本年度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 

  (四)完善企业统计规范化制度。县级环保部门要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企业配备相应的环境统计人员,组织企业开展环境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指 导、监督企业健全环境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 

  (五)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 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 

  (一)明确污染减排统计范围。减排统计范围应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二)强化污染减排统计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减排项目的台帐制度和季报制度,为环境统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三)健全污染减排数据的报送程序。污染减排数据核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级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有关规定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形式对数据 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四)加强减排核查核算与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的衔接工作。环境统计年报要与减排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数据无缝对接,对火电、热电、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造纸、纺 织印染等实行全口径核查核算的行业,要严格按照核算结果逐一落实到环境统计年报中。 

  三、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审核和应用 

  (一)建立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由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 细则》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环境统计技术支撑单位,应核实环境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县级环保部门要对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切 实加强数据源头把关。 

  (二)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各级环保部门使用环境统计资料,应以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 计资料为准。 

  (三)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各级环保部门应每年编制本辖区环境统计年报,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等领域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 规划、计划提供依据。 

  四、提高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支持环境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力量。理顺环境统计管理体制,改进环境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和科学性。 

  (二)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和统计从业人员要贯彻执行《统计法》,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增强遵法守法意识。 

  建立环境统计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杜绝数据无来源或“数出多门”现象。 

  (三)加大考核力度。对各地统计制度执行、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统计调查工作、统计资料提供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开展先进评比和表彰。为鼓励和调动统计人员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积极性,经省厅审批同意,对环境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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