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和《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类梳理信访问题 

  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职能,也有司法机关职能,还有一些属于市场调节和个人选择范畴。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投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违反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等环境管理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咨询有关业务,应环保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系统监测、损害评估机构等。实际上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等。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二)复议诉讼类:群众与排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经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或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保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或者认为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这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或者对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出判决。 

  (三)环境信访类:群众对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保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业务事项处理和执行或落实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保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保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沿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四)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二、分类导入相应法定途径办理 

  (一)对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投诉)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反映环评单位和监测、损害评估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评价、监测、评估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保部门处理,优先导入相应法定途径;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解疑释惑的,由制作或者获取信息的环保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环境信访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诉求决、检举类事项,由被反映单位上一级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或者由其责成被反映单位自行调查核实并报告结果,由调查核实的环保部门答复信访人。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对信访人所提批评意见,在调查核实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符合政策法规、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 

  (四)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事项,由收到申请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群众向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反映,并说明理由。群众反映“大环保”问题的同时,反映属于环保部门职能内容的,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设备)论证(鉴定)、专利转让、推广等非政府职能的事项,引导群众按市场机制寻求合作。 

  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行政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群众若在同一时间提出多个问题,涉及上述多个类别的事项,各级环保部门须分类导入相应途径办理。 

  三、重点工作环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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